某小区“宏城超市”老板要赔大塘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惠媛 通讯员 天法宣
“我只是把门面租给了‘大塘烧鹅’,怎么就无端端吃了官司?”在华景新城经营宏城超市的李先生(化姓)将自己超市的一部分门面租给别人经营快餐店,但这个“大塘烧鹅
”未申领营业执照,结果当“大塘烧鹅”侵犯大塘公司商标权后“消失”时,李先生就成了被告。近日,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大塘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这家“大塘烧鹅”是假的
2007年3月,广州大塘公司发现华景新城的宏城超市边上有一家“大塘烧鹅”。在“宏城超市”招牌下,挂有“大塘烧鹅”牌匾和详列快餐品种的招牌,该招牌在显著位置标有与已经注册的“大塘兄弟”文字及图形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但随后,这家“大塘烧鹅”停业。
宏城超市只是出租门面
2007年3月27日,大塘公司将宏城超市的李先生告上了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还有公证费1500元和查询费164元。
天河区法院于5月2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李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作为广州市天河区东棠开利商店宏城便利店的业主,经营的是便利店,经营范围仅是日用百货、定型包装食品、香烟、糕点及快餐,便利店的对外招牌是宏城超市,并非大塘烧鹅华景路分店。
李先生还提交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李先生有偿提供宏城便利店的部分经营场地给“蔡桂标”设置专柜。“蔡桂标”应保证其专柜商品的经营,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合作期间,有关工商、税务的责任由“蔡桂标”负责,如因“蔡桂标”的责任导致被告经营或者形象受损,由“蔡桂标”赔偿相应损失及配合消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被诉后“蔡桂标”已没有经营“大塘烧鹅”快餐,李先生也无法与“蔡桂标”取得联系。
侵权人走佬出租人承责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在华景新城宏城便利店经营场所内进行的“大塘烧鹅”快餐销售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由于李先生不能与“蔡桂标”取得联系,其提交的《合作经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李先生所述属实,“大塘烧鹅”快餐经营场地仍在“宏城超市”统一招牌下,而且“大塘烧鹅”快餐并未另行申领必需的经营证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该便利店的个人经营者即被告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64元,共计7664元。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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